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8)杭西民二初字1143号

裁判日期: 2008-08-28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钟蛟娣与袁长荣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蛟娣,袁长荣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杭西民二初字1143号原告:钟蛟娣。委托代理人:余炳成。被告:袁长荣。委托代理人:杨雪源。委托代理人:朱正荣。本院在审理原告钟蛟娣诉被告袁长荣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钟蛟娣于2008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蛟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16元减半收取2408元,由原告钟蛟娣负担。审判员 倪 英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郑海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