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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绍民一初字第3501号

裁判日期: 2008-08-28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朱英与绍兴县东森印染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英,绍兴县东森印染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民一初字第3501号原告朱英。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鲍祖湘。被告绍兴县东森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滨海工业区兴滨路。法定代表人傅益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英诉被告绍兴县东森印染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朱英于2008年8月28日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英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朱英负担。审判员  屠国均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何 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