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图民一初字第743号
裁判日期: 2008-08-28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延边凉水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夏龙健之间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延边凉水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夏龙健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图民一初字第743号原告延边凉水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图们市凉水镇振兴委。法定代表人张洪风,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辉,系盖公司劳动人事科科长。被告夏龙健。本院在审理原告延边凉水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夏龙健之间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告延边凉水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08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因向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为由,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延边凉水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免收其他诉讼费100元。审判员 董 勇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车国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