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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善民二初字第509号

裁判日期: 2008-08-28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陆文琴、陶红梅等与沈育、沈如妙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文琴,陶红梅,高雪琴,沈育,沈如妙,刘金兴,姚明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善民二初字第509号原告:陆文琴。原告:陶红梅。原告:高雪琴。三原告委托代理人:张福根。被告:沈育。被告:沈如妙。上述两被告委托代理人:戴惠荣,浙江嘉诚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金兴。被告:姚明荣。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文琴、陶红梅、高雪琴诉被告沈育、沈如妙、刘金兴、姚明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陆文琴、陶红梅、高雪琴于2008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陆文琴、陶红梅、高雪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文琴、陶红梅、高雪琴撤回起诉。��案受理费5545元,撤诉减半收取受理费2772.50元,由原告陆文琴、陶红梅、高雪琴负担。审判长 鲁 军审判员 朱国强审判员 赵再平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 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