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8)杭西民二初字第1456号

裁判日期: 2008-08-28

公开日期: 2014-07-11

案件名称

杜旸与邵小华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旸,邵小华

案由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杭西民二初字第1456号原告:杜旸。委托代理人:王婷。被告:邵小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旸诉被告邵小华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杜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9元,减半收取169.5元,由原告杜旸负担。审判员  张争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金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