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善民一初字第1578号
裁判日期: 2008-08-28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曹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8)善民一初字第1578号原告:曹某。委托代理人:冯祥林,男,195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徐某。原告曹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7月3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洪亮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冯祥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称:原、被告均系再婚。2007年1月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未举行婚礼和共同生活。婚前婚初关系尚可,但结婚后不久,原告发现被告迷恋于赌博,自去年年底以来一直为赌债东躲西藏,现债主到原告家来催讨赌债。婚后夫妻感情一直危机四伏,双方已多次协商离婚,因被告出尔反而未成。为解除与被告名存实亡的婚姻,故请求法院:1、准予原、被告离婚;2、本案诉讼费各半承担。被告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自2007年1月起自由相识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前婚后初期感情尚可,但后来因脾气性格差异及家庭生活琐事等原因,双方时有争吵。2007年底,双方分居生活至今。现原告以被告迷恋于赌博,双方感情产生危机等为由起诉要求离婚。因被告未到庭,本案无法调解。以上事实:有原告身份证、被告户籍证明、双方结婚证复印件各一份,本案庭审笔录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婚姻应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虽然从相识恋爱到登记结婚时间较短,但婚后还是建立了夫妻感情。在共同生活中,双方因性格差异及生活琐事等原因时有争执也在所难免。综合原、被告的婚姻,目前来说感情尚未彻底破裂。因此,只要双方珍惜夫妻感情,相互关心和体贴,和睦相处,夫妻仍有和好可能。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曹某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洪 亮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俞洁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