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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遂商初字第351号

裁判日期: 2008-08-28

公开日期: 2014-09-23

案件名称

潘玉花与尹军、潘新福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玉花,尹军,潘新福,潘丽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遂商初字第351号原告潘玉花。被告尹军。被告潘新福。被告潘丽香。本院在审理原告潘玉花诉被告尹军、潘新福、潘丽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8月28日以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玉花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惠平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叶燕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