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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绍民一初字第2476号

裁判日期: 2008-08-28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中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浙江红绿蓝纺织印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红绿蓝纺织印染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民一初字第2476号原告:中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上虞市大三角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水鑫,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罗水根、季骏,浙江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红绿蓝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县马鞍镇新钱清村。法定代表人:亚伯拉罕,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施国清,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国金。本院在审理原告中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红绿蓝纺织印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08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浙江红绿蓝纺织印染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543元,减半收取3,771.50元,财产保全费2,600元,合计6,371.50元,由中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屠国均审 判 员  寿宝泉代理审判员  钱舟琳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范兰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