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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雁民初字第3801号

裁判日期: 2008-08-28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西安核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中国有色金属工业西安勘察设计研究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核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国有色金属工业西安勘察设计研究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雁民初字第3801号原告西安核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中环大厦C座七层。法定代表人李桂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江桦、刘大伟,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西安勘察设计研究院。住所地:西安市西影路46号。法定代表人程方方,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柴素琴,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核建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西安勘察设计研究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合法,依法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核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307元,由原告减半承担。审判员  王立省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