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雁民初字第2970号
裁判日期: 2008-08-28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陕西天元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华厦智联(西安)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天元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华厦智联(西安)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雁民初字第2970号原告陕西天元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小寨东路126号百隆广场B座4C。法定代表人张兆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哲,男,汉族,1976年9月20日出生,现住西安市雁塔区,该公司业务经理。被告华厦智联(西安)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小寨东路126号百隆广场B座5C。法定代表人王李斌,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天元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华夏智联(西安)教育科技有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8月28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天元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审判员 陈红联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永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