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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乳城民二初字第230号

裁判日期: 2008-08-28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乳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徐明旭、于寿年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乳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徐明旭,王志远,于文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7)乳城民二初字第230号原告:乳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丁新强,任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常大杰,山东北斗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明旭。被告:于寿年。被告:王志远。被告:于文志。原告乳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徐明旭、于寿年、王志远、于文志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9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常大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明旭、于寿年、王志远、于文志经本院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乳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称:2006年10月24日被告徐明旭与原告下属的乳山寨农村信用合作社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借款10万元,期限自2006年10月24日至2007年10月24日,被告于寿年、王志远、于文志是此次借款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发放了贷款,但被告未按合同履行义务,现起诉要求与被告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偿还借款人民币本金1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律师费5000元及本案诉讼费用。原告为证实其主张,提交以下证据:证据一:借款合同,证实徐明旭借款的事实及合同约定……借款人应当承担与本合同及本合同项下担保有关的律师费等;证据二:保证合同,证实于寿年、王志远、于文志对此笔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证据三:借款凭证,证实原告依约向徐明旭发放了贷款;证据四:委托代理人合同;证据五:律师费收据,证实此案原告支出律师费5000元。因四被告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答辩意见。本院依职权对原告提交的五份证据进行了全面、客观地审核,符合证据的形式和实质要件,本院确认为有效证据。经审理查明:2006年10月24日被告徐明旭与原告下属的乳山寨农村信用合作社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借款10万元,期限自2006年10月24日至2007年10月24日,合同约定借款月利率9.1800‰。同日,被告于寿年、王志远、于文志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为此笔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合同签定后原告依约将借款10万元交付给徐明旭,但借款到期后,借款人徐明旭没有偿还借款,保证人于寿年、王志远、于文志未承担保证责任。根据确认和查明的事实,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徐明旭、于寿年、王志远、于文志签订的借款、保证合同是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系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对合同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我国担保法第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同时第三十一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根据上述规定,借款人徐明旭在借款到期后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有权要求借款人及保证人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且保证人承担还款责任后,有权向借款人或其他保证人追偿。根据合同约定,被告亦应承担因此次诉讼所产生的律师费。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判决如下:一、被告徐明旭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乳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06年10月24日起按月利率9.1800‰的标准计算至2007年10月24日,之后按合同约定的逾期贷款利率即在原定利率基础上加息50%计算);二、律师费5000元由被告徐明旭承担。三被告于寿年、王志远、于文志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借款人徐明旭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00元,诉讼保全费1070元,由四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高爱华审判员  徐建义审判员  杨少明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丛珊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