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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浙民三终字第260号

裁判日期: 2008-08-28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与浙江泛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泛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浙民三终字第2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泛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嵩。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詹启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新红。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浙江泛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上诉一案中,因上诉人浙江泛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浙江泛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浙江泛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 平代理审判员  王亦非代理审判员  陈 颖二00八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莉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