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雁民初字第2856号
裁判日期: 2008-08-2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西安高科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与福建二建建设集团公司、福建二建建设集团公司紫薇馨苑项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高科物流发展有限公司,福建二建建设集团公司,福建二建建设集团公司紫薇馨苑项目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雁民初字第2856号原告西安高科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路52号高科大厦4层。法定代表人李军利,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闫武龙、周勇,陕西枫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二建建设集团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冶山路105号。法定代表人游卫华,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福建二建建设集团公司紫薇馨苑项目部。住所地,西安市电子城电子西街紫薇馨苑小区。代表人吴章宝,福建二建建设集团公司紫薇馨苑项目部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高科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二建建设集团公司、福建二建建设集团公司紫薇馨苑项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高科物流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9337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9668.5元。审判员 王万民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姜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