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善民二初字第879号
裁判日期: 2008-08-28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张德伟与沈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德伟,沈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善民二初字第879号原告:张德伟。委托代理人:张福根。被告:沈育。委托代理人:戴惠荣。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德伟诉被告沈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德伟于2008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德伟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德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63元,撤诉减半收取受理费1181.50元,由原告张德伟负担。审判员 朱国强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 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