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淳民一初字第1179号
裁判日期: 2008-08-28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鲍某甲与鲍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3)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某甲,鲍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淳民一初字第1179号原告鲍某甲。被告鲍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鲍某甲诉被告鲍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离婚协议并已办理离婚手续为由,于2008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理由正当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鲍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鲍某甲负担。审判员 方敏俊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嘉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