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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雁民初字第3042号

裁判日期: 2008-08-2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朱淑敏与西安融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淑敏,西安融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雁民初字第3042号原告朱淑敏,女,1959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委托代理人许建云,陕西科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融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科技路33号高新国际商务中心17层。法定代表人林文镜,该公司董事会主席。委托代理人郭雪平、张琪,陕西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淑敏诉被告西安融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淑敏于2008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淑敏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合法,依法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淑敏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朱淑敏减半承担。审 判 长  王立省审 判 员  尤 骥代理审判员  葛 峰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