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岐民一初字第505号
裁判日期: 2008-08-27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歧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歧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岐民一初字第505号原告张某,男,生于1982年5月9日,汉族,岐山县人,教师,住安乐镇华明村二组。被告见某某,女,生于1981年11月28日,汉族,岐山县人,教师,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见某某离婚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诉讼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红波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