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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岐民一初字第505号

裁判日期: 2008-08-27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歧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歧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岐民一初字第505号原告张某,男,生于1982年5月9日,汉族,岐山县人,教师,住安乐镇华明村二组。被告见某某,女,生于1981年11月28日,汉族,岐山县人,教师,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见某某离婚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诉讼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红波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