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8)善刑初字第380号

裁判日期: 2008-08-27

公开日期: 2014-10-10

案件名称

张某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1)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8)善刑初字第380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2008年6月17日因本案被嘉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嘉善县看守所。辩护人郑一彬。嘉善县人民检察院以善检刑诉(2008)3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08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08年8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善县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8年6月17日13时许,被告人张某驾驶浙F×××××小型货车经过嘉善县魏塘镇施家路实验二小路口时,因“闯禁”被执勤交警拦下,被告人张某不但不配合交警工作反而驾车逃离,交警开车追至谈公路市民广场处将张某拦截下,但张某再次逃离,直至人民大道与车站路交叉口时再次被拦截下。交警倪力要求被告人张某出示证件,但张某仍不配合。倪力为防止张某再次驾车逃离,便抓住张某的手,被告人张某辱骂交警并下车打了倪力一个耳光,致使倪力左耳外伤性鼓膜穿孔。经嘉善县公安局法医鉴定,倪力此次左耳损伤已构成轻伤。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庭审中亦���异议,并有被害人倪力的陈述;证人吴启明、范正洪的证言;警察证复印件;现场照片;事情经过;人身损伤程度鉴定书;抓获经过;户籍基本信息、请求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系初犯、偶犯,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一定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就此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但根据被告人张某的犯罪性质和犯罪情节,不宜对其适用缓刑,辩护人就此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为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6月17日起至2009年6月1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褚在倩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红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