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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善民二初字第1020号

裁判日期: 2008-08-27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吴增建与袁永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增建,袁永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善民二初字第1020号原告:吴增建。被告:袁永全。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增建与被告袁永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增建于2008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增建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增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增建负担。审判员  郁益民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毛珠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