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雁民初字第3140号
裁判日期: 2008-08-27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王湘宁与陕西佳鑫伟业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湘宁;陕西佳鑫伟业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雁民初字第3140号原告王湘宁,男,1970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现住西安市莲湖区。被告陕西佳鑫伟业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西沣路**。法定代表人高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梁茜,该公司职员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湘宁诉被告陕西佳鑫伟业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湘宁于2008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启源科工贸公司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自愿合法,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湘宁撤回起诉。案件案件受理费174元,由原告减半承担。审判员 蒋万利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