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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莲民一初字第505号

裁判日期: 2008-08-27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赵某诉被告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赵某;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莲民一初字第505号原告赵某,男,197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西安市人,西安市西粮集团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段文强,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雅莉,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段某某,女,197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乾县人,陕西帮德特种服饰有限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在2008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150元。代理审判员  董妮娜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