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昌宝民一初字第1782号
裁判日期: 2008-08-27
公开日期: 2017-04-11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诉被告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徐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昌宝民一初字第1782号原告王某,男,1950年2月25日生,汉族,工人,住昌图县满井街道*组。被告徐某某,男,1966年9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昌图县古榆树镇东风村*组。原告王某与被告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于2008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232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李哲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明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