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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昌宝民一初字第1782号

裁判日期: 2008-08-27

公开日期: 2017-04-11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诉被告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徐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昌宝民一初字第1782号原告王某,男,1950年2月25日生,汉族,工人,住昌图县满井街道*组。被告徐某某,男,1966年9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昌图县古榆树镇东风村*组。原告王某与被告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于2008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232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李哲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明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