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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雁民初字第2719号

裁判日期: 2008-08-27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西安博天彩钢有限公司与陕西融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博天彩钢有限公司,陕西融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雁民初字第2719号原告西安博天彩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太华北路208号。法定代表人潘华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梁文俊,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陕西融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明德门新天地2期6号804。法定代表人林学旺,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于2008年6月18日受理的原告西安博天彩钢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融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2008年8月20日原告西安博天彩钢有限公司向本院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西安博天彩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98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景振宇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魏张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