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滨民二初字第274号
裁判日期: 2008-08-27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浙江中南建设集团钢业有限公司与浙江兴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中南建设集团钢业有限公司,浙江兴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滨民二初字第274号原告浙江中南建设集团钢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江二村。法定代表人吴祥荣,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晟杰,浙江君安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吴雯雯,浙江君安世纪律师事务所助理律师。被告浙江兴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518号。法定代表人黄耀坤,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中南建设集团钢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兴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中南建设集团钢业有限公司于2008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中南建设集团钢业有限公司以双方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中南建设集团钢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898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949元,由原告浙江中南建设集团钢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蓝钦如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琛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