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杭西民二初字第1622-1号
裁判日期: 2008-08-27
公开日期: 2014-07-11
案件名称
徐海燕与姚定、寿影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海燕,姚定,寿影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杭西民二初字第1622-1号原告:徐海燕。委托代理人:陈焕章、肖军。被告:姚定。被告:寿影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海燕诉被告姚定、寿影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海燕于2008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姚定、寿影华的诉讼。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海燕撤回对被告姚定、寿影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948元减半收取8474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13474元,由原告徐海燕负担。审判员 黄群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陆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