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8)杭西民二初字第1622-1号

裁判日期: 2008-08-27

公开日期: 2014-07-11

案件名称

徐海燕与姚定、寿影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海燕,姚定,寿影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杭西民二初字第1622-1号原告:徐海燕。委托代理人:陈焕章、肖军。被告:姚定。被告:寿影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海燕诉被告姚定、寿影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海燕于2008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姚定、寿影华的诉讼。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海燕撤回对被告姚定、寿影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948元减半收取8474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13474元,由原告徐海燕负担。审判员  黄群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陆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