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绍民二初字第1659号
裁判日期: 2008-08-27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杭州千岛湖白马天然石材厂与浙江绿洲生态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千岛湖白马天然石材厂,浙江绿洲生态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民二初字第1659号原告:杭州千岛湖白马天然石材厂。负责人:郑漠全。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红艳。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秦伟立。被告:浙江绿洲生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童建梅。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千岛湖白马天然石材厂诉被告浙江绿洲生态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08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千岛湖白马天然石材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71元,减半收取48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伟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易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