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灞民初字第985号
裁判日期: 2008-08-27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白淑娥与楚攀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淑娥,楚攀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灞民初字第985号原告白淑娥,无业。被告楚攀峰,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淑娥与被告楚攀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淑娥于2008年8月27日以对方正陆续给付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淑娥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淑娥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50元,原告已预交,现诉讼费减半收取,退付原告2525元。审 判 长 孙桂枝代理审判员 杨 扬代理审判员 胡军卫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