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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灞民初字第985号

裁判日期: 2008-08-27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白淑娥与楚攀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淑娥,楚攀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灞民初字第985号原告白淑娥,无业。被告楚攀峰,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淑娥与被告楚攀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淑娥于2008年8月27日以对方正陆续给付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淑娥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淑娥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50元,原告已预交,现诉讼费减半收取,退付原告2525元。审 判 长  孙桂枝代理审判员  杨 扬代理审判员  胡军卫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