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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善民二初字第1012号

裁判日期: 2008-08-27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嘉兴市秀城区东信汽车厢体改装厂与浙江景明果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兴市秀城区东信汽车厢体改装厂,浙江景明果业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善民二初字第1012号原告:嘉兴市秀城区东信汽车厢体改装厂。投资人:金卫新。委托代理人:朱徐亮。被告:浙江景明果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健中。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市秀城区东信汽车厢体改装厂与被告浙江景明果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嘉兴市秀城区东信汽车厢体改装厂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嘉兴市秀城区东信汽车厢体改装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73元,减半收取387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勇二〇〇八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黄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