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新法执字第927号
裁判日期: 2008-08-27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张永诉西北农业大学宝石射空器材厂借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新法执字第927号原告张永诉被告西北农业大学宝石射空器材厂借款纠纷一案,本院(2008)新民初字第187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当事人西北农业大学宝石射空器材厂未按调解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人张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西北农业大学宝石射空器材厂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西北农业大学宝石射空器材厂在山东北方机电有限公司的货款贰拾伍万柒仟玖佰陆拾肆元柒角贰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雷安坤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永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