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浙民三终字第256号
裁判日期: 2008-08-26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杭州华杰塑料建材有限公司与浙江德清华之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德清华之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杭州华杰塑料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浙民三终字第2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德清华之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童明勇。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叶志坚。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华杰塑料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军。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杨繁华、虞军红。上诉人浙江德清华之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因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湖民三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浙江德清华之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又于2008年8月26日以“其已与被上诉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浙江德清华之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浙江德清华之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原审判决不再执行。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被上诉人杭州华杰塑料建材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上诉人浙江德清华之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应向健代理审判员 周卓华代理审判员 高毅龙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郝梦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