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平民一初字第2375号
裁判日期: 2008-08-26
公开日期: 2018-04-09
案件名称
平度市旧店镇旧店中学与张永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度市旧店镇旧店中学,张永臻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平民一初字第2375号原告平度市旧店镇旧店中学,住所地:平度市旧店镇文汇路29号。法定代表人刘其友,校长。被告张永臻,男,46岁,汉族,教师,住平度市。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度市旧店镇旧店中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平度市旧店镇旧店中学负担。审判员 ���谭平元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文 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