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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长执字第814-2号

裁判日期: 2008-08-26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耿超与西安虹鼎混凝土有限公司其他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耿超,西安虹鼎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长执字第814-2号申请执行人耿超。被申请人西安虹鼎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建忠。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长民初字第1538民事判决书于2008年8月22日向被执行人西安虹鼎混凝土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西安虹鼎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期限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西安虹鼎混凝土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西安虹鼎混凝土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壹佰零壹万叁仟肆佰柒拾肆元整(1013474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魏 华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新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