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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灞民初字第1593号

裁判日期: 2008-08-26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西安市园德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省五环集团生活服务总公司、XX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市园德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陕西省五环集团生活服务总公司,XX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灞民初字第1593号原告:西安市园德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南二环中段15号飞天小区9号楼10层2号。法定代表人:曲晓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丰,男,汉族,1974年2月2日出生。被告:陕西省五环集团生活服务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纺织城纺西街158号。法定代表人:韩芳,总经理。被告XX。本院在审理西安市园德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省五环集团生活服务总公司、XX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市园德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以其与被告方已和解解决纠纷为由,于2008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市园德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陕西省五环集团生��服务总公司、XX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西安市园德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132元,原告已预交,受理费减半收取,退回原告案件受理费2066元。代理审判员 徐 严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袁美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