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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善民一初字第1563号

裁判日期: 2008-08-26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嘉善中诚商贸有限公司与浙江省嘉善县家欣百货纺织品有限公司、胡善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善中诚商贸有限公司,浙江省嘉善县家欣百货纺织品有限公司,胡善强,尚宾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善民一初字第1563号原告:嘉善中诚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金凤。委托代理人:钟立斌。委托代理人:倪旻。被告:浙江省嘉善县家欣百货纺织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善良。被告:胡善强。第三人:尚宾。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善中诚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省嘉善县家欣百货纺织品有限公司、胡善强、第三人尚宾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故原告于2008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嘉善中诚商贸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并未损害他人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嘉善中诚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115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057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范爱民审判员  沈定连审判员  洪 亮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玲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