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下民二初字第829号
裁判日期: 2008-08-26
公开日期: 2014-04-23
案件名称
杭州海德塑料机械有限公司与董洪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杭州海德塑料机械有限公司;董洪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六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8)下民二初字第829号原告:杭州海德塑料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葛增强。委托代理人:郑关军。被告:董洪祥。原告杭州海德塑料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德公司)为与被告董洪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08年5月3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晓红独任审判,于同年7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海德公司委托代理人郑关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董洪祥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海德公司起诉称:2006年9月30日,原被告双方就海德注塑机(型号:HD400(II)、HDT280(II))购销签订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原告分别向被告提供注塑机HD400(II)、HDT280(II)各一台,被告支付货款423000元,合同履行地为原告所在地。被告已支付货款328000元,尚欠货款95000元,并于2007年11月28日向原告出具付款保证书,约定余款分两期归还,于2008年4月30日前付清。若不能按时付款,需每天支付违约金千分之三。因被告未按约归还,故特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判令,要求:1、被告立即支付货款95000元,利息19485元(其中50000元从2008年2月2日起暂计算至5月21日,45000元从2008年5月1日起暂计算至5月21日,以后的利息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在庭审中,原告海德公司说明利息计算有误,应为19050元。原告海德公司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证据1,买卖合同1份,欲证明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证据2,付款保证书1份,欲证明原告已经履行了自己的交货义务,以及被告至今仍尚欠原告货款95000元以及违约金的计算方式。被告董洪祥未提交书面答辩状,亦未提交证据。经审核,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二份证据均系原件,可以证明自己主张的事实,本院均予以确认。依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原告的陈述,本院认定以下事实:原告海德公司向被告董洪祥为业主的海盐宏祥彩砖塑模厂供货海德注塑机二台,型号分别为HD400(II)、HDT280(II),总价为423000元;交货地点为海德公司;交货时间为2006年9月30日;付款方式为先付定金5000元,货到卸机前付195000元。同时双方对质量等问题进行了约定。之后,海德公司按约交付了注塑机,但董洪祥未按约支付货款。2007年11月28日,董洪祥向海德公司出具《付款保证书》一份,内容为“欠海德公司注塑机款95000元,按期须在2008年2月1日前付50000元,余款应在2008年4月30日前付清45000元,如不能按时付款,需每天支付违约金千分之三”。之后,董洪祥未按约还款,原告遂诉讼来院。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发生的买卖关系及被告董洪祥向原告海德公司出具的《付款保证书》均系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董洪祥未按承诺支付货款是引起双方纠纷的主要原因,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告海德公司要求董洪祥支付所欠货款95000元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海德公司要求按约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海德公司的计算起始时间合理,但按每日千分之三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显属过高,本院酌情予以调整。被告董洪祥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不影响本案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董洪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海德塑料机械有限公司货款95000元。二、被告董洪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海德塑料机械有限公司利息(其中货款本金50000元按每日万分之十的标准从2008年2月2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时止;货款本金45000元按每日万分之十的标准从2008年5月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时止)。三、驳回原告杭州海德塑料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50元、减半收取1475元,由被告董洪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受理费。审判员 张晓红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耀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