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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越民一初字第1850号

裁判日期: 2008-08-26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黄秀芬与绍兴市艾力芬纺织服饰有限公司、黄炜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秀芬,绍兴市艾力芬纺织服饰有限公司,黄炜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8)越民一初字第1850号原告黄秀芬。被告绍兴市艾力芬纺织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冬仙。被告黄炜。原告黄秀芬与被告绍兴市艾力芬纺织服饰有限公司、黄炜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4月8日立案受理。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8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秀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绍兴市艾力芬纺织服饰有限公司、黄炜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秀芬诉称:被告绍兴市艾力芬纺织服饰有限公司于2007年8月1日至2007年10月31日欠原告工资款6000元,被告黄炜立有欠条一份,约定2007年11月20日付清。因原告多次向被告绍兴市艾力芬纺织服饰有限公司的全权负责人及股东即被告黄炜催讨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资款6000元,拖欠工资经济补偿金25%计1500元,合计人民币7500元;要求第二被告黄炜连带偿还所有欠款合计75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绍兴市艾力芬纺织服饰有限公司、黄炜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黄炜曾出具一份欠条给原告,载明“今欠黄秀芬人民币6000元整,2007年11月20日付清。艾力芬公司黄炜11.7”。后原告未得到上述款项,遂成讼。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欠条1份及原告的庭审陈述予以证实。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欠条只能证明黄炜黄炜承认欠原告6000元,但无法证明该款系被告绍兴市艾力芬纺织服饰有限公司所欠的工资款,故对原告请求被告黄炜支付6000元欠款予以支持,对原告其他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利,本院可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黄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黄秀芬6000元;二、驳回原告黄秀芬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黄炜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于本院;公告费560元,由被告黄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款汇绍兴市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帐号:09×××27,开户行:绍兴市商业银行业务部。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长 盛 跃审判员 陈新辉审判员 丁灿林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 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