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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善西民二初字第311号

裁判日期: 2008-08-26

公开日期: 2015-02-04

案件名称

嘉兴市鸿翔大型构件有限公司与杭州兴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兴市鸿翔大型构件有限公司,杭州兴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善西民二初字第311号原告:嘉兴市鸿翔大型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善县丁栅镇俞汇西工业区。法定代表人:蒋龙祥,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杭州兴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聚工路1号1幢1层。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市鸿翔大型构件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兴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兴市鸿翔大型构件有限公司于2008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杭州兴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17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嘉兴市鸿翔大型构件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杭州兴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如查封、扣押,详见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刘 丰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沈云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