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莲民一初字第313号
裁判日期: 2008-08-26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原告刘更新、平秀云诉被告郝留治、郝西庆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更新,平秀云,郝留治,郝西庆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莲民一初字第313号原告刘更新,男,1930年6月1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商县人,西安市服装厂退休职工。原告平秀云,女,1939年6月2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荥阳县人,西安市服装厂退休职工。被告郝留治,男,1927年8月2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许昌市人,西安市服装厂退休职工。被告郝西庆,男,196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许昌市人,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更新、平秀云诉被告郝留治、郝西庆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更新、平秀云于2008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自愿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更新、平秀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审判员 樊世元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畅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