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绍民二初字第1518号
裁判日期: 2008-08-26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常州庆凰服饰有限公司与浙江宇展印染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州庆凰服饰有限公司,浙江宇展印染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民二初字第1518号原告:常州庆凰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春林。委托代理人:赵子龙。被告:浙江宇展印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建定。委托代理人:方国兴。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庆凰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宇展印染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州庆凰服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宇展印染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603元,减半收取10,30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5,302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钱 峰代理审判员 刘青红代理审判员 陈 维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徐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