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镇民一终字第742号
裁判日期: 2008-08-26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王圣宝与江苏省国营共青团农场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圣宝,江苏省国营共青团农场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镇民一终字第74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圣宝。委托代理人李德林。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省国营共青团农场。住所地:镇江市京口区新民洲。法定代表人马荣虎,该场场长。委托代理人丁二林、李继军,江苏镇江中坚汇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圣宝因一般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2008)京民一初字第9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王圣宝原系江苏省国营共青团农场(以下简称共青团农场)职工,1980年王圣宝因病回镇江市区住院治疗,住院治疗两三个月后,王圣宝住回镇江市区家中。1985年6月王圣宝的户籍由共青团农场迁回镇江市区。1985年开始,王圣宝在镇江市区曾经经营过杂货店,也在居委会打过工。1991年经共青团农场劳资科提案,共青团农场第三届职工代表大会第二次全体会议通过了对王圣宝等22名长期旷工人员除名的决议。2007年7月26日王圣宝就共青团农场的除名决议违反法律规定为由,向镇江市京口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员会以申请超过法定时效为由通知王圣宝,不予受理。王圣宝对通知有异议,在规定期限内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2007年8月30日王圣宝申请撤诉,原审法院同日裁定准许王圣宝撤回起诉。2008年4月30日,王圣宝再次向镇江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共青团农场按照正常程序为王圣宝办理退休手续。该委员会于2008年5月12日以王圣宝提出的要求不属于该委员会受理范围为由决定不予受理。2008年5月26日王圣宝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认为,王圣宝与共青团农场间有关除名的争议已于2007年经过了仲裁和诉讼,王圣宝申请撤诉后现再次起诉已经超过了收到镇江市京口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通知书后的15日;众所周知,普通男性职工的退休年龄是60周岁,共青团农场至今未为王圣宝办理退休手续,王圣宝一直未能享受退休待遇,故应当自王圣宝年满60周岁,符合办理退休手续的年龄时起,计算王圣宝的申诉时效,王圣宝2003年时已经年满60周岁,其2007年提起仲裁申请已经超过法定仲裁时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王圣宝要求共青团农场按照正常程序办理王圣宝的退休手续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据此裁定:驳回王圣宝的起诉。上诉人王圣宝不服上述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上诉人于2008年5月8日向镇江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而非2008年4月30日,原审适用法律错误;2、镇江市京口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通知书不是裁决书,不存在超过15日即发生法律效力的问题;3、上诉人至2007年7月26日被告知已于1991年10月被被上诉人除名,时效并未超过。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撤销被上诉人不合法的除名决议,按正常程序办理上诉人的退休手续。赔偿上诉人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被上诉人共青团农场未作书面答辩。审理中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院认为:镇江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镇劳仲不字(2008)第90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载明:王圣宝:2008年4月30日送来的申诉书已收悉。经审查,不符合受理条件,本委决定不予受理。主要理由如下:申诉人要求被诉人按正常程序为其办理退休手续而发生的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之规定,不属于本委受理范围,故决定不予受理。从该通知书载明的仲裁委员会受理本案的日期为2008年4月30日,上诉人王圣宝虽认为其于2008年5月8日向镇江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实。因此,上诉人王圣宝关于镇江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日期错误的理由本院不予支持。该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因此,上诉人王圣宝认为使用法律错误的观点亦不能成立。镇江市京口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镇京劳仲不字(2006)第13号不予受理的理由是认为王圣宝的申请已过法定的申诉时效,不予受理是仲裁委员会从程序上裁决争议的一种方式,申诉人对该不予受理通知书有异议,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在收到该不予受理通知书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上诉人认为镇江市京口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通知书不是裁决书,不存在超过15日即发生法律效力的问题的上诉观点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非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因此,原审认定王圣宝要求共青团农场按照正常程序为其办理退休手续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并裁定驳回王圣宝的起诉合法有据。综上,上诉人王圣宝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裁定并无不当,依法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守斌审 判 员 张 云代理审判员 李书文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周旻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