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善西民二初字第294号
裁判日期: 2008-08-26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嘉兴市驰博管桩有限公司与青海省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兴市驰博管桩有限公司,青海省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善西民二初字第294号原告:嘉兴市驰博管桩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孝华。委托代理人:何寅良。被告:青海省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东宣。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市驰博管桩有限公司诉被告青海省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兴市驰博管桩有限公司于2008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嘉兴市驰博管桩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兴市驰博管桩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123元,减半收取2062元,保全费1620元,共计3682元,由原告嘉兴市驰博管桩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丁扣红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沈 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