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绍民一初字第981号
裁判日期: 2008-08-26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罗某甲、罗某乙与王某、李某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甲,罗某乙,王某,李某,曹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民一初字第981号原告:罗某甲。委托代理人:肖远德。原告:罗某乙。被告:王某。被告:李某。被告:曹某。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何伟青。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乙、罗某甲诉被告王某、李某、曹某继承纠纷一案中,依法由简易程序转入普通程序审理,二原告于2008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二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属于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罗某乙、罗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罗某乙、罗某甲负担。审 判 员 周国鑫代理审判员 冯春盛人民陪审员 马学凯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何 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