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8)善民二初字第683号

裁判日期: 2008-08-26

公开日期: 2015-02-04

案件名称

嘉兴市级机关物业管理服务部与嘉善泗嘉实木地板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兴市级机关物业管理服务部,嘉善泗嘉实木地板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善民二初字第683号原告:嘉兴市级机关物业管理服务部,住所地嘉兴市中山西路216号。法定代表人:徐伯浩,经理。委托代理人:钱聪,浙江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伟,浙江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嘉善泗嘉实木地板有限公司,嘉善县干窑镇范泾大道。法定代表人:姚根法。本院于2008年6月16日作出(2008)善民二初字第683号财产保全裁定书,对被告嘉善泗嘉实木地板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进行了冻结,现本案已调解结案,且原告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嘉善泗嘉实木地板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335000元的冻结及相应财产的查封。审判员  赵再平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 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