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图民二初字第382号
裁判日期: 2008-08-26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图们市城乡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与梁仁德之间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图们市城乡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梁仁德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图民二初字第382号原告图们市城乡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图们市二七街178-29号。法定代表人朴京淳,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京洙,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张志勇,该公司收费科科长。被告梁仁德。本院在审理原告图们市城乡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与梁仁德之间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图们市城乡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于2008年8月26日以被告梁仁德已自觉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图们市城乡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50元),由原告图们市城乡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京燮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