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凤民破字第020号
裁判日期: 2008-08-26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安徽省凤阳县土产公司与申请破产清算破产民事裁定书(1)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徽省凤阳县土产公司
案由
申请破产清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凤民破字第020号申请人安徽省凤阳县土产公司。法定代表人吴久明,经理。申请人安徽省凤阳县土产公司系县属集体企业、企业法人,于2008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破产。经审查,申请人安徽省凤阳县土产公司账面资产总额162万元,负债总额212万元,所有者权益-50万元。本院认为,该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申请破产条件,申请人的申请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受理申请人安徽省凤阳县土产公司的破产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穆淮安审 判 员 赵 燕审 判 员 郑守勋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邵华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