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绍民二初字第1981号
裁判日期: 2008-08-26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浙江宇展印染有限公司与常州庆凰服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宇展印染有限公司,常州庆凰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民二初字第1981号原告:浙江宇展印染有限公司(原浙江新时代染整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县安昌镇盛陵村。法定代表人:陈建定,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方国兴,系浙江震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州庆凰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金坛市金城镇南环二路68号。法定代表人:马春林,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子龙,系江苏常州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丁国云,男,1967年9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宇展印染有限公司诉被告常州庆凰服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宇展印染有限公司于2008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宇展印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常州庆凰服饰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283元,减半收取6,14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1,14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钱峰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