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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凤民破字第019号

裁判日期: 2008-08-26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安徽省凤阳县物资回收公司申请破产清算破产民事裁定书(1)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凤民破字第019号申请人安徽省凤阳县物资回收公司。法定代表人XX太,经理。申请人安徽省凤阳县物资回收公司系县属集体企业、企业法人,于2008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破产。经审查,申请人安徽省凤阳县物资回收公司账面资产总额54万元,负债总额149万元,所有者权益-95万元。本院认为,该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申请破产条件,申请人的申请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受理申请人安徽省凤阳县物资回收公司的破产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穆淮安审 判 员  赵 燕审 判 员  郑守勋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邵华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