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凤民破字第019号
裁判日期: 2008-08-26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安徽省凤阳县物资回收公司申请破产清算破产民事裁定书(1)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凤民破字第019号申请人安徽省凤阳县物资回收公司。法定代表人XX太,经理。申请人安徽省凤阳县物资回收公司系县属集体企业、企业法人,于2008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破产。经审查,申请人安徽省凤阳县物资回收公司账面资产总额54万元,负债总额149万元,所有者权益-95万元。本院认为,该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申请破产条件,申请人的申请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受理申请人安徽省凤阳县物资回收公司的破产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穆淮安审 判 员 赵 燕审 判 员 郑守勋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邵华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