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招执字第351号
裁判日期: 2008-08-23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汝杰与被执行人刘杰明、刘连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汝杰,刘杰明,刘连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招执字第351号申请执行人:张汝杰,男,1957年10月22日生,汉族,北京市顺义区李遂镇牌楼村人,农民,住北京市顺义区李遂镇牌楼村。被执行人:刘杰明,男,1972年3月15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辛庄镇东良村。被执行人:刘连成,男,1947年11月28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辛庄镇东良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汝杰与被执行人刘杰明、刘连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赔偿纠纷一案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邱清海审判员 王成业审判员 宋春瑜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韩忠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