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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鄂硚执字第513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08-08-23

公开日期: 2019-07-28

案件名称

武汉市长丰农村信用合作社、武汉银邦投资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武汉市长丰农村信用合作社;武汉银邦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其他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鄂硚执字第513号之四申请执行人武汉市长丰农村信用合作社,住武汉市解放大道**。法定代表人:陈建波,系该社主任。被执行人武汉银邦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建银大厦**。法定代表人:巨澜涛,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硚民二初字第182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武汉银邦投资有限公司3日内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武汉银邦投资有限公司1980000元或查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志斌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朱道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