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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绍中民一终字第765号

裁判日期: 2008-08-22

公开日期: 2014-11-05

案件名称

郭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中民一终字第76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某。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顾旭初。上诉人郭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08)诸民一初字第18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郭某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郭某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郭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300元(缓交),依法减半收取2650元,由上诉人郭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魏晓法审 判 员  吕景山代理审判员  傅海鑫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黄美娟 关注公众号“”